梅州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基本原则

导语 8月31日梅州市教育局发布了关于做好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服务事项、组织实施、保障机制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课后服务基本原则见正文。

  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是推行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主体,按照义务教育“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校内课后服务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主体责任,同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体育等部门的沟通协调。

  (二)学校主体。学校负责承担具体组织工作,以教职工为指导和管理主体,充分利用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优势,结合本校办学特色积极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各项制度,确保学生安全。

  (三)自愿参与。以家长自愿报名、学生自主参加为前提,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严禁以任何方式拒绝或推诿有需求的学生参加。

  (四)公益普惠。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以财政投入为主,根据课后服务的性质、内容,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地方,可采取政府、学校和家长共同合理分担的方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服务,严禁以校内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五)主动公开。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学校要主动公开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安全措施、收费标准等事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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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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