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工伤赔偿金领取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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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职工应向区社保局3号窗口工伤股(梅江区社保局:梅州市梅江区仲元东路53号)提出申请,并根据待遇项目提供如下资料:

  ⑴工伤住院(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②工伤职工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

  ③《工伤认定决定书》;

  ④疾病诊断证明书;

  ⑤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

  温馨提示:如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需全部加盖单位公章。


  ⑵工伤医疗先行支付报销需提供如下材料:

  ①医院发票和费用总清单;

  ②疾病证明书;

  ③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

  ④《工伤认定决定书》;

  ⑤《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⑥《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审批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移交材料清单》、《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情况移交表》;

  ⑦如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提供的逃逸未追回赔偿证明。复印件需全部加盖单位公章。


  ⑶旧伤复发治疗费报销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

  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③工伤职工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疾病诊断证明书;

  ⑤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


  ⑷领取工伤长期待遇(伤残、护理1—4级职工、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供养亲属)发放需提供材料:

  ①医院发票和费用总清单;

  ②疾病证明书;

  ③《伤残鉴定结论书》、

  ④工伤职工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直系供养亲属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⑤银行存折或卡复印件(邮政储蓄);

  ⑥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⑦职工身份证、银行存折复印件;

  ⑧《工伤认定决定书》;

  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温馨提示:如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需全部加盖单位公章。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4—6月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未提供的暂停发放相关待遇。


  ⑸工伤康复记账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梅州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③《梅州市工伤职工康复计划表》;

  ④工伤康复记账通知书。 ※经批准到异地康复治疗,医疗费用已由单位或个人垫付的,需到区社保局一楼工伤股办理报销手续,同时需提供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用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


  ⑹安装(更换)辅助器具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②工伤职工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

  ③《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

  ④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


  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②《工伤认定决定书》;

  ③工伤职工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

  ④疾病证明书;

  ⑤《伤残鉴定结论书》;


  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②《工伤认定决定书》;

  ③工伤职工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

  ④《伤残鉴定结论书》;

  ⑤职工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⑼供养亲属待遇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

  ②《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职业病鉴定表;

  ③工伤职工死亡证明;

  ④工伤职工户口注销证明;

  ⑤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⑥工伤职工单位出具工伤职工供养关系及生活来源证明;

  ⑦工伤职工死亡前十二个月养老金(或伤残津贴)的清单(加盖发放待遇社保机构印章);

  ⑧待遇享受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⑨待遇享受人的银行存折帐号页复印件。


  10项目建筑工伤报销需提供材料:

  ①地税部门参保税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②关系股备案情况表[关系股录入资料才能受理、认定]。

  温馨提示:如在关系股备案日期在发生工伤日期后则不予受理报销费用。

  温馨提示:

  1.涉及长期待遇的,社保局在受理的下月起按月发放;

  ⒉同时申领二项以上待遇的,如资料项目有重复,无需重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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