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亲属投靠落户的条件及材料

导语 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可相互投靠(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条件及需提交材料

  (一)落户条件:

  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可相互投靠(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属于夫妻投靠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书面报告;

  2.入户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的必须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子女与父母相互投靠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书面报告;

  2.入户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的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属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母的,必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四)父母双亡需由非直系亲属抚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书面报告;

  2.证实是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村(居)委会和两名证人证明;

  4.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

  5.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辖区派出所对申请入户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制作综合调查情况报告。

  (五)夫妻一方出国(出境)定居、服兵役、失踪、死亡等原因户口注销,且儿媳与公公、婆婆,女婿与岳父、岳母为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互相投靠,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夫妻一方出国(境)定居、服兵役、失踪、死亡等已注销户口的证明;

  3、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辖区派出所对申请入户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制作综合调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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