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中心城区以外地区的落户条件及材料

导语 除梅州市中心城区(指梅江区行政区和梅县区程江镇、扶大镇及新城办事处,下同)外,在县级市市区、县城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梅州县级市市区、县城和其他建制镇的落户条件及需提交材料

  (一)落户条件:

  除梅州市中心城区(指梅江区行政区和梅县区程江镇、扶大镇及新城办事处,下同)外,在县级市市区、县城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书面报告;

  2.入户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的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住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入户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1)属单位房产的,提供产权单位居住证明并同意迁户的证明。

  (2)属租赁房屋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3)属无偿居住的,提供房屋产权所有人出具的无偿居住证明。

  (4)属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5)属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辖区派出所对申请入户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制作综合调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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