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会征收社会抚养费

导语 在补办《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时,会需要用到“征收社会抚养费票据”,哪些情况下需要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呢?梅州本地宝小编为你整理相关信息。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额是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由于各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额有所不同,具体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额请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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