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伤残待遇办理对象和待遇标准

导语 伤残待遇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因工伤或其他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人员能够得到适当的经济支持和生活保障。本文将详细介绍梅州市伤残待遇的办理对象、待遇标准以及相关流程。

  伤残待遇办理对象和待遇标准

  (一)办理对象

  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到十级伤残等级(一到四级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保险参保人。

  (二)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支付。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五至六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支付。

  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生活护理等级支付。

  温馨提示:

  上述待遇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人员需每年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认证周期为12个月。首次领取待遇的人员自待遇核定次月开始计算,已领取待遇人员自最后一次通过资格认证的次月开始计算。网办提交后可现场或电话咨询受理结果。

  网上办理提交后可线上咨询结果

  市本级:0753-2227223

  梅江区:0753-2196607

  梅县区:0753-2560887

  大埔县:0753-5553115

  丰顺县:0753-6103325

  五华县:0753-4428065

  平远县:0753-8899370

  蕉岭县:0753-7188362

  兴宁市:0753-3258063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梅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工伤】可获梅州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以及工伤认定申报入口/工伤待遇申领入口等信息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