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发生工伤时未参保缴费怎么办?

导语 在梅州,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这并不影响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待遇。以下是详细的解读。

  一、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办?

  (一)可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可以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的申请。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不含事故当日),向参保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参保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认定工伤后可享受工伤待遇 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同样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并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职工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为职工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对于用人单位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这里“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对于新发生的费用,《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第一百六十五条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其工伤保险待遇自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到账次日起计发,长期待遇于缴费到账的当月起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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