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金融生态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导语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金融生态及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增强驻蕉金融机构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我县实体经济发展,充分调动各镇利用金融资源促进城乡融合、加快乡村振兴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创造我县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和信用环境,助推蕉岭红色苏区绿色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金融生态及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增强驻蕉金融机构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我县实体经济发展,充分调动各镇利用金融资源促进城乡融合、加快乡村振兴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创造我县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和信用环境,助推蕉岭红色苏区绿色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将据实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放“金融生态奖”。
第三条 蕉岭县“金融生态奖”奖励对象
(一)驻蕉银行、保险、证券业金融机构和小贷公司。
(二)各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金融机构方面
(1)银行业金融机构连续三年新增贷款为正,且当年新增贷款超过2亿元的;
(2)银行业金融机构连续三年新增贷款为正,且存贷比增长20%的;
(3)为地方财政贡献度前5名驻蕉银行、保险、证券业金融机构和小贷公司。
符合以上一个条件且积极配合县金融局和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工作的金融机构(以上三个条件不重复奖励),金融机构和小贷公司奖励名额不超过5个,如符合条件超过5个时,依次按条件(1)(2)(3)取前5名,每名奖励人民币3万元。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支付。
(二)信用镇方面
县委、县政府组织县发展改革局、县金融局、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蕉岭农商行等单位,制定《蕉岭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信用镇、信用村考核验收和评定办法》,并开展初审和公示等工作,然后提交县委、县政府评定,被联合授予年度“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信用镇”荣誉称号的镇,奖励3万元,信用镇奖励名额一般不超过5个。信用镇奖励资金按照《蕉岭县政银共建信用镇、信用村工作方案》执行。
第五条 蕉岭县金融生态及信用体系建设奖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量化评价为主的原则。
(三)坚持综合评价与重点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考评工作的组织
蕉岭县“金融生态奖”每年考评一次,考评工作由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具体负责,县金融局、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配合实施进行综合考评,形成书面考评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奖励事宜。
(一)对金融机构的考评。为地方财政贡献度前5名由县财政局公布,各金融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向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申报奖励金,同时应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材料。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会同县金融局、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二)对各镇的考评。各镇于当年县委、县政府联合授予年度“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信用镇”后,向县金融局申报奖励金,县金融局会同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奖:
(一)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辖区金融不稳定,发生涉众金融事件的;
(二)辖区发生较大金融案件的。
第八条 附则
(一)各单位应按考评要求客观真实地反映成绩,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取消考评资格。2022年度评选按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暂执行三年。《蕉岭县“金融生态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蕉府办〔20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