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就业困难认定补充材料

导语 部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要提供补充材料,小编给大家整理出来了需要提供补充材料的人群并且列出来了材料清单

  属于以下类别人员的,还需分别提供如下材料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信息化手段免予提交复印件 ) :

  (一)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四)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五)失地农民,提供村集体和乡 (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士地全部被征收材料;

  (六)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七)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材料;

  (八) 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九)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材料;

  (十) 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 3 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材料。

  户籍地与常住地不在同一地市区域内的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提供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或可校验的电子《居住证》。对符合条件但未办理失业登记的申请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一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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