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失业相关业务办理(办理条件+办理流程)
导语 梅州市想要办理失业相关业务的市民朋友们看过来啦,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办理相关业务的具体条件和流程。
(一)失业登记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单位离职; 2、终止灵活就业; 3、企业倒闭; 4、学校毕(肄、结)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 5、退伍;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及社区矫正对象。
(二)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失业人员生育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申领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
(四)非本省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领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五)失业人员稳定就业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领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
(六)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领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七)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应从原参保地转移到新参保地。失业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且户籍在本省 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应从统筹地区社转移到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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